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1)安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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