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
被告谢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罗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平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被告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其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双方于2003年1月2日在驻马店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2010年12月双方生气后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结婚多年,又生育了子女。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争取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X要求与被告谢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