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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如下:2010年1月,龚×林和梁×照向覃塘区林业局申请砍伐其共同承包黄某镇X村的山林。2011年2月,覃塘区林业局根据其申请派出技术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的带领下进行伐区X区林业局于2010年3月8日核发两张林木采伐许可证给龚×林,许可证号分别为:NO.(略)、NO.(略),批准其采伐黄某镇X村X林班17、18、26、29小班的林木,采伐期限自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8月30日,蓄积量2610立方米;同时确定伐区X镇林业站,监督砍伐人员是被告人黄某和黄×梅。

龚×林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2010年4月初组织工人进场砍伐。被告人黄某作为监督砍伐人员,在龚×林组织工人进场砍伐之前和进场砍伐时,没有到采伐现某指明砍伐界限,在采伐过程中,也没有认真到采伐现某履行伐区监督职责,致使龚×林超出采伐许可范围滥伐了黄某镇X村X林班17、18小班之外的林木0.9公顷,蓄积量84立方米,出材量69立方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乡X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监督砍伐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认真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砍伐范围进行现某监督,致使被滥伐林木蓄积量84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职责文件、林业行政执法证、黄某镇政府出具的被告人表现某明、相关法律依据材料、龚×林申请砍伐林木有关审批材料、退赃收据、情某说明、调解协议书、民事调解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证明,证人黄×梅、黄×坚、黄×边、龚×林、陆×珍、黄×否、王×林、覃×南、韦×梦的证言以及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及现某勘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乡X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监督砍伐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认真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砍伐范围进行现某监督,致使被滥伐林木蓄积量84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主动认罪,并鉴于被告人一贯工作努力,积极肯干,业务精通,为辖区的林业事业,特别是2009年至2011年林业制度改革,做出了重大贡献;并鉴于其所在单位人员少,管辖林区面积大,当年正值林改任务重的时候,工作比较繁忙,导致监督龚×林砍伐林木不到位,其犯罪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此外,其在接到群众报告山林承包人龚×林滥伐林木后也及时联系龚×林,制止龚×林的违法行为,龚×林明知道林业行政部门批给其的采伐许可证范围,对其聘请的工人超范围滥伐,应负主要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某轻微,本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打击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某、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黄某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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