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姚某,男,47岁。
起诉人姚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姚某诉称:姚某父亲姚某,母亲耿某均长期患病、神志不清,不能正常表达真实意思,姚某、耿某所居住的社区X区西关办事处金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姚某为其监护人。姚某因工作忙,经常出差,故不能尽监护人职责,请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姚某、耿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姚某、耿某长期患病,均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应由其二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洛阳市X区西关办事处金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姚某为其父母姚某、耿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姚某以其工作忙等理由,提出不愿担任监护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指定姚某为姚某、耿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白小波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