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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某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济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某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济源县基本建设委员会济建字〔1981〕第X号文件,是市政府颁发济国用(99)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但该文件所批复的土地用途是建家属楼,孔某作为住户,认为市政府的土地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孔某不享有诉权的理由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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