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济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某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济源县基本建设委员会济建字〔1981〕第X号文件,是市政府颁发济国用(99)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但该文件所批复的土地用途是建家属楼,孔某作为住户,认为市政府的土地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孔某不享有诉权的理由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