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某、卢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