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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某、卢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某、卢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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