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以李某已根据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领走押金x元为由,认为此次李某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重复起诉不当,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认为已领取的x元属押金违约经济损失费,真正意义上的押金并未得到。
本院认为,李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