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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路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路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鑫,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路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以郑州市路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郑东投资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正在本院审理为由,认为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诉郑州市路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了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该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剥夺其诉权不当。

本院认为,郑州郑东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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