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金,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善沛,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康明(郑州)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学金、翟善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退回宋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牛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