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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金,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善沛,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康明(郑州)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学金、翟善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退回宋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牛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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