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郑州市X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被上诉人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李某。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