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1年7月2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6日22时许,杨××怀疑在其门市部附近停留的朱××、朱某、王××欲找其闹事,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和孟某(已判刑)赶到现场殴打并追赶朱××。杨某(已判刑)见朱某上前,便用刀捅了朱某两刀,致朱某来不及救治而死亡。杨某、孟某、杨某逃离现场后,在上蔡县烟草局家属院附近停留期间,孟某将杨某所用的刀具丢弃。被告人杨某及孟某、杨某得知朱某死亡后,乘坐李小齐的车到上蔡县X村路口,杨某向其姐夫商××要了6000元钱,与孟某、杨某平分后,三人逃离上蔡县。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死者朱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了朱某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7月2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罪犯杨某、孟某、李小齐的供述,证人杨××、刘××、王××、朱××、焦××、商××、王一×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上公[2006]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杨某与死者李永建的近亲属达成的民事赔偿及谅解协议书,本院(2007)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死者朱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