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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的侄子姬1x的母亲改嫁给本村村民黄1xx。为此,姬1x的父亲姬2xx对黄xx怀恨在心,两家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2月22日夜8时许,姬1x纠集他人手持木棍、钢管等凶器到黄1xx家滋事报复,将黄1xx家的院墙推到,堂屋门劈开,后引起厮打,被告人姬某将黄1xx父亲黄2xx打伤,经法医鉴定黄2xx的伤已构成轻伤。并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姬某的供述,被害人黄2xx的陈述,证人尚某、黄1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的侄子姬1x的母亲改嫁给本村村民黄1xx。为此,姬1x的父亲姬2xx对黄1xx怀恨在心,两家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2月22日夜8时许,姬1x纠集他人手持木棍、钢管等凶器到黄继1xx滋事报复,将黄1xx家的院墙推到,堂屋门劈开,后引起厮打,被告人姬某将黄1xx父亲黄2xx打伤,经法医鉴定黄2xx的伤已构成轻伤。

另在诉讼过程中,姬某的亲属与黄2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黄2xx家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黄2xx对姬某的民事侵权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姬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姬某的投案笔录,供述因姬1x的母亲改嫁给本村村民黄1xx。为此两家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2月22日夜8时许,姬1x集多人手持木棍、钢管等凶器到黄1xx家滋事报复,将黄1xx家的院墙推到,堂屋门劈开,后引起厮打,其将黄1xx父亲黄2xx打伤。

2、被害人黄2xx的陈述,证明其头部被姬某用铁锨铲了一下,右耳也被铲了个口子,头上缝了二十多针。

3、证人尚某某证言,证明姬某参与了打架。

4、证人赵某、李xx的证言,证明姬1x让他们帮忙打架及殴打黄1xx家人的事实经过。

5、证人黄1xx的证言,证明在打架过程中姬某用铁锨朝其父亲头部铲了一下。

6、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07年2月22日夜8时许姬1x家与其家打架的经过。

7、证人程xx的证言,证明2007年2月22日夜8时许姬1x家到其家打架,姬某打其老伴黄2xx,黄2xx头上被打个洞。

8、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在乱打过程中姬某也朝黄2xx头部打了。

9、证人田xx的证言,证明其仗叔黄2xx被姬某等人打倒在地。

10、民权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黄成科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11、刑事判决书,证明尚某也参与殴打黄3xx等人被判刑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姬某年龄及出生地情况。

13、公证书,证明被告人姬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希望从轻处理姬某。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户琳

审判员徐怀钦

审判员王雪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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