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林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8年12月25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15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赵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8日至1998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分别伙同林xx(已判刑)、林xx(已判刑)预谋后,窜至博爱县X村李某家的拥军煤场内,将一台正在使用的x农用变压器破坏,将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3500元。窜至博爱县X村北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x农用变压器破坏,将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000元。窜至博爱县X村X排电房,撬开电房门,将电盘和铝线烧坏,盗走电盘上的接触器铜块和铝线,被盗及被毁坏物品价值1907元。被告人林某的行为造成几个村庄菜地、麦田不能及时灌溉。并提供了证人崔某、李某、梁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辩解,只参与一次,也不知道是哪一次,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1、1998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林某伙同林xx(已判刑)预谋后,窜至博爱县X村李某家的拥军煤场内,将一台正在使用的x农用变压器破坏,将铜芯盗走,致使际东村X亩菜地和30余亩麦田不能及时灌溉。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3500元。

2、1998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林某伙同林xx预谋后,窜至博爱县X村北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x农用变压器破坏,将铜芯盗走,致使罗庄村X余亩麦田不能及时灌溉。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000元。

3、1998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林某伙同林xx、林xx(已判刑)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博爱县X村X排电房,撬开电房门,将电盘和铝线烧坏,盗走电盘上的接触器铜块和铝线,致使南关村X余亩麦田及12座塑料大棚不能及时灌溉。经鉴定:被盗及被毁坏物品价值1907元。

以上,被告人林某共参与3次破坏电力设备,共价值940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证人崔某、李某、梁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成立。被告人林某辩解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郭凯世

审判员邱敬堂

审判员张瑞明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郜东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