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厚禄,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乙。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涛独任审判,于200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厚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0年8月25日,被告借我石子500方,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索要,2002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归还石子和石子款协议书一份,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诉求被告偿付所欠石子370方或折价赔偿,偿付所欠130方的石子款2340元。
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5日,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刘某甲借用了石子500方,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注明“今欠到刘某甲石子伍百方刘某村村委会”。后经原告索要,2002年8月16日,原、被告就归还石子和石子款达成协议,约定从刘某村委会和新承包石子厂户刘某文签订石子厂承包合同之日起30天之内。刘某村委会从石子厂归还刘某甲370方石子(由刘某甲自行运走处理)。剩下的130方石子数,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之内,刘某村委会一次性付给刘某甲130方石子款。计算石子款方式,在以上规定30天之内石子厂出售石子的价格。每方石子单价乘以130方石子计算。如石子厂在交接中出现其它问题,致使刘某村委会和刘某文无法签订合同。归还刘某甲石子时间从刘某村村委会和翟春秋诉讼官司结束之日起30天之内。按当时石子价一次性付给刘某甲石子和石子款。现在刘某村村委会和翟春秋诉讼已经结束近2个月。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石子及石子款。
另查明,刘某村委会与翟春秋交接石子过程中约定的石子价格为18元/方。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协议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村委会与原告刘某甲之间的借用石子关系明确,双方就归还石子方案已经达成协议,应按照协议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甲石子370方。
二、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甲130方石子的石子款2340元。
案件受理费470元,邮寄费90元,由被告平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