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新农公交有限公司(原名封某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文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南段开发区X号。
负责人毛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封丘县新农公交有限公司、张某乙、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原审被告王某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侵权行为地在封丘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非合格的诉讼主体,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封丘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车辆豫x号客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封丘县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人并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营销服务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作为被告之一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故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封丘县新农公交有限公司、张某乙、张某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