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段xx。
被告申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2011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号);
二、查封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x号x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