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杨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以“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杨某不服,以“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杨某犯拐卖妇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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