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杨x。
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骆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中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