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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6日至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州市X村金刚山林坡砍伐栎树62棵。经林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技术鉴定书鉴定,合立木材积5.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陈述、证人岳XX等人证言、林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部门批准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应予退赔。鉴于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判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林州市X村委会栎树木材积5.1立方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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