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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高温材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子设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纪召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高温材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子设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退还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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