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纪召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高温材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子设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退还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