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魏XX。
委托代理人方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邢XX。
原告XX公某诉被告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公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XX在XX法院的执行款x元,由案外人王XX自愿提供其在XX支行账号为(略)的账户存款x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邢XX在XX法院的执行款一万元。
二、冻结案外人王XX在XX支行账户存款一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