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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镇桑树坪行政村X村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镇桑树坪行政村X村民。

本院在审理张某乙诉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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