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镇桑树坪行政村X村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镇桑树坪行政村X村民。
本院在审理张某乙诉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