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志丹县交管站职工。
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了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被告张某乙称资金周转困难,找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息200元,并约定2009年8月17日前本息一次偿还,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据一份。当时有见证人贺建国在场并签字。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拖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其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借原告石某本金x元,利息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张某乙于2012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石某x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给付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