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平阴县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原告存放于被告宋某某处婚前个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张某某存放于被告宋某某处的婚前个人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