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现住x。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谢某、雷某、武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雷某、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抵偿协议,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村X组(芷江路X队斜对面)的门面三个及住房四套作价x元抵偿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谢某、雷某、武某(其中X号门面和X号、X号住房作价x元抵偿给谢某;X号门面和X号住房作价x元抵偿给雷某;X号门面和X号住房作价x元抵偿给武某)。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谢某、雷某、武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景憧
审判员廖凯江
审判员杨司东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