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彭某先后多次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松树原木,将松树原木存放在信阳市X村桥头其开的宏发木材加工厂院内,其中部分松树是信阳市工业城的冷某无证滥伐的树木。经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共计非法收购松树折合立木蓄积量21.882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冷某、张某乙证言,林业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0年9月,被告人彭某得知信阳市X区龙飞山办事处二十里河村村民刘某丁某山的地被征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刘某丁某上的林木砍伐,共砍松树150株,麻栎等阔杂40株。经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7.132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金某、张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贾某证言,经营许可证,信阳市X区林业局林政股证明,信阳市X区龙飞山办事处二十里河村委会证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林业司法鉴定书,破案、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彭某又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6000元;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某清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