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诉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豫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甲。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乙。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新乡X区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因诉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吕平

代理审判员姜刘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苗春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