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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略)罗传华,平桥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略)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略)张某乙惠,平桥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略)罗传华、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略)张某丙、张某乙惠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于2010年3月1日在信阳市X区民用煤炭公司购买了一套X号楼X单元X层左侧的住(略)。该(略)屋由民用煤炭公司于10月X号交付使用,原告即着手进行装修,准备于年前住进新(略)。12月下旬室内装修完毕后,原告即通知亲戚朋友于腊月14搬家,即元月14日。谁知,元月6日,住于X楼的住户即被告家因装修改水道,造成水管破裂漏水,直接渗入原告住(略)内,将原告新买的衣柜、床等物品损毁,同时将客厅、餐厅吊顶损毁,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无理狡辩,协商未果。迫于无奈,1月19日,由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评定,损失为9119元,鉴定费为500元。此事件发生后,原告妻子因生气住院,全家精神都受到伤害。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财产权不受到侵犯,特诉某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其(略)屋水管漏水给原告(略)屋向各项物品造成的直接损失及赔偿原告因不能按时搬家造成的(略)租等损失共计x元。

被告辩某,2010年12月某日,被告尚未装修完的(略)屋内有一水龙头被冻坏,造成水管漏水并渗到楼下原告新装修的(略)屋中(该(略)尚未住(略))。经物业通知后,被告迅速赶到现场,关闭了水阀并修好被冻坏的水龙头,然后及时联系了原告。在查看了损失后,原告提出我们给予修理恢复原状,并对其被水浸泡损坏的一张某乙、一组柜子给予更换相同品牌、规某、型号、颜色的物品。被告方马上同意,但由于怕马上买新家具会被修复装修时污损,所以准备等修复完再一并购买。十来天后,被告与施工(略)员尹海山来到原告家中。施工(略)员查看了(略)屋装饰的损坏后表示可以修复并提出修复意见,但却被原告家的女主(略)辱骂出门,不欢而散。后被告找到同住一小区的王某华与其一起协调解决。但此时原告不愿承认之前的口头协议,提出索要现金补偿。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价格偏高,坚持修复装修及更换家具作为补偿。被告方认为,在此次纠纷中,被告虽然确实存在过错,但积极排除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且愿意承担恢复原状的补偿。原告坚持要现金,虚报所购乳胶漆、家具等价格却并未提供原始发票,并且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前提下开具了鉴定书。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在信阳市X区民用煤炭公司购买了一套X号楼X单元X层左侧的住(略)。原告12月下旬室内装修完毕后,楼上住户即被告家水管破裂,往下渗水,将原告家的衣柜、床以及已装修好的吊顶损毁。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另查明,2011年1月24日,原告委托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各项损失进行评定,出具信平价证字(2011)第X号鉴定书鉴定损失为9119元,鉴定费为5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损失物品进行重新评估,但其认为评估费用过高而拒绝选择评估机构,致使重新评估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由于自身过错侵害他(略)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乙由于自身疏忽,导致水管破裂漏水,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虽被告认为原告申请评估损失过高,申请进行重新评估,但因为其自身原因致使重新评估未能进行,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乙赔偿财产损失的诉某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不能按时搬家的(略)租损失,酌定为10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赔偿,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略)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略)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某,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略)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略)的(略)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略)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何俊

审判员关可欣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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