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2007年9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2008年10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1月10日再次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4日及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曹霞、刘红采用打牌喊暗语叫牌的方法,诈骗郭××、惠××现金x元分肥。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唐河县X镇居民曹霞(已判刑)约合被告人王某某,预谋采取打牌时喊暗语叫牌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9月24日下午,曹霞约合唐河县X乡X村的郭××、惠××到唐河城关富唐宾馆打麻将,并伙同王某某、刘红(另案处理),由王某某、曹霞参赌,刘红看牌后利用事先编排好的暗语向王某二人示意,致使郭××输掉现金x元、惠××输掉现金x元,由曹霞分给王某某、刘红各5600元,下余x元曹霞自肥。2007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曹霞、刘红以同样方法在再次在富唐宾馆对郭××、惠××行骗时,被前去看牌的惠××发现并当场揭穿,被告人王某某被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惠××陈述了被骗过程及被诈骗现金数额,证人惠××证实了其发现王某某等人在打牌时使假并当场揭穿的事实,同案人曹霞、刘红供述了使用暗语叫牌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够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审判员郑亚勤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