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亮,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