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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亮,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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