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勤玉,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勤玉、被上诉人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全额返还。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