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