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元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元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继军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