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武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武某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审判员韩某
审判员陈颖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