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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甲(别名伟X),男,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倪某乙(系被告人之父),男。

原审被告人范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被告人之母),女。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倪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法定代理人倪某乙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1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倪某甲和唐朝玺、刘云飞(上列二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永川区客运中心出口站附近欧罗吧歌城前人行道处,强行将被害人姜志鑫、古某、赵煜带至欧罗吧歌城入口处,采取打耳光、语言威胁、搜某的方法抢得被害人姜志鑫现金6元、赵煜现金26元。

(二)2011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倪某甲与唐朝玺、刘云飞来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路段,强行将被害人蒋锟和余睿带至重庆市X区X街X号巷子里,采取殴打、搜某的方法抢得被害人蒋锟124元现金。

(三)2011年5月17日1硎唬姹烁度胺凭⒑摺澳镂跬屏稍⒎啤舫阽卦熘星朗ㄓ迩逦虐扒臁惶先坎凰北獭晟缘呐锏酉镒方霉Ω拇钡奖猩еа焐芍⒘隆懳P文强行带至偏僻处,采用语言威胁、强行搜某等方式对其实施抢劫,抢得朱巧龙现金⒃隆懳P文现金19元。

(四)2011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甲,范某等人窜至永川区X街酱油厂至五板桥的路X巷子里,将路过该处的北山中学学生罗国鑫和刘学强行带离至偏僻处,采取殴打、搜某、语言威胁等方式,抢得罗国鑫价值553元的三星x滑盖手机一部和现金30余元,抢得刘学价值1235元的诺基亚E66滑盖手机一部及现金30余元。

(五)2011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倪某甲,范某与谢长江等人窜至重庆市X区X路X路段,强行将路过该处的永川萱花中学学生钟行带至永川区桂山公园对面的桥头,采取搜某的方式抢得钟行60余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890元的索尼牌PSP游戏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索尼牌游戏机归还了被害人。

2011年5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倪某甲在永川区北山中学附近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倪某甲协助公安机关在永川区北山中学校门附近的一奶茶店内将被告人范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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