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丁
委托代理人马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某
原审被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系程某之夫)
上诉人徐某、朱某乙、胡某、潘某、张某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崔某、程某支付给被上诉人朱某丁借款本金、违约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付款时间:该款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x元。
二、上诉人徐某、朱某乙、胡某、潘某、张某丙对原审被告崔某、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徐某、朱某乙、胡某、潘某、张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崔某、程某追偿。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上诉人徐某、朱某乙、胡某、潘某、张某丙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