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晓阳。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其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