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4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花蓮縣吉安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