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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促字第八四九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王怡雯   文号:97年度促字第84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4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花蓮縣吉安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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