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系安阳市蓝盾驾校曙光练车场负责人,2010年4月份至2011年5月期间,为使自己练车场的学员顺利通过驾驶证考试的路考项目,先后多次向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民警李某行贿现金x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及李某身份证明、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驾管科证明、安阳市蓝盾驾校证明、被告人邱某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