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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卜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辛。

被上诉人魏某辛的法定代理人杨某。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洪滔。

原审被告巩某。

原审被告卜某壬。

原审被告王某癸。

原审被告卜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被告占某。

原审被告孟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卜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卜某某死亡,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卜某乙。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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