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辛。
被上诉人魏某辛的法定代理人杨某。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洪滔。
原审被告巩某。
原审被告卜某壬。
原审被告王某癸。
原审被告卜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被告占某。
原审被告孟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卜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卜某某死亡,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卜某乙。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