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8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9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邵某在担任吕店乡X村委信用社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贷户王克峰等人归还给信用社的资金共计7.8万元不入帐,挪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已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X、邵某X、王一X、孙XX、王二X、王三X、崔XX的证言,吕店信用社借款凭证及还款证明单、吕店信用社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还挪用资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孙国君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宗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