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建贵,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王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