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袁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8)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袁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16日,原审被告人袁某提出申诉,卢氏县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23日作出(2011)卢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并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卢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袁某无罪。宣判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氏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无罪、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王鹏、张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卢氏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建国
代理审判员李琦
代理审判员刘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范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