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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郑某、王某甲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本庭移送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郑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执行标的x.5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郑某、王某甲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x元。同时查明,因被执行人王某乙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郑某、王某甲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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