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11月23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康华宾馆。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
本院在执行薛某刚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薛某刚与被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高某给付薛某刚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42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