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东电力公司职工,现住(略)。
被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贺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贺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宋某已将其所租赁的房屋全部腾出并交予申请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人贺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房屋租赁费、水、暖电费,并给付被执行人宋某腾房补偿款x元、承担执行费1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