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徐某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x元整(包括执行费21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