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乡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郭某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份给付申请人x元,于2011年3月2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币x元(包括执行费293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