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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区三单元X室。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X路中段。

负责人:韩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地址:郑州市X路。

负责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的车损x元的50%为x元,施救费6800元的50%为3400元共计x元及保全费1020元、诉讼费1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的车辆修理损失x元、施救费3400元共计x元;

二、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自愿承担保全费1020元;

三、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1年4月23日前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四、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双林

审判员贾小平

审判员黄建平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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