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X镇大区。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66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刘某承揽了神木县X乡政府住宅楼的修建工程,并雇用原告为其管理匠人,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62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支,载明:“下欠,张某乙工资陆仟陆佰贰拾元(6620元),刘某。”因工程上的雇用工人均称原告为张某乙,故欠据中的张某乙与本案原告张某乙系同一人。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于201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乙工资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瑞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子毅